关于颁发《南通市变压器业商会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本商会于2010年6月23日下午在政府行政大楼东三楼第四会议室召开了第三次会员大会,应到会会员单位40家,实到会会员单位36家。会议上依据《南通市变压器业商会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审议通过了《南通市变压器业商会自律公约》,现予以颁发实施。
特此通知。
附:《南通市变压器业商会自律公约》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南通市变压器业商会自律公约
(2010年6月23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变压器产业的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通市变压器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商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商会内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商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和维护南通市变压器业的整体形象,打造变压器业特色品牌,促进变压器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商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南通市变压器业商会内的(以下简称商会)全体会员及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行为
第五条 共同遵守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合作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行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第七条 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开展岗位培训,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自觉遵守财税法规,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
第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制造伪劣产品,维护本行业整体形象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进行各类经济活动中,不得盗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认证标志、优质产品标志等;不得作虚假广告,损害本商会或会员单位的名誉;不得以损害本行业或会员单位的经济利益为代价, 以低于产品完全成本价格(商会制定的同类产品的销售指导性价格)销售产品。
第十一条 共同维持本商会内管理或技术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聘用本商会其他会员单位的管理或技术人员。如经正常程序聘用本商会内其他会员单位的管理或技术人员时,应与其本人原工作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得相互间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章 监督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本商会章程第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理事会是本公约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传递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及自律信息;
二、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通报行业自律的情况;
三、负责收取行业自律履约保证金,负有行业自律履约保证金的保值升值的责任;
四、负责督促检查会员单位自觉执行本公约;
五、负责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章 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时,其他会员单位应积极向本商会进行举报。本商会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向全体会员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商会接到会员单位的举报,按下列程序组织调查处理:
一、组织相关人员对违约事实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执法部门共同调查;
二、将调查取得的违约事实与被调查会员单位进行交换,听取被调查会员单位的申辩;
三、被调查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工作,负有向调查组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任,如劳动用工合同、产品质量检测数据、产品制造成本帐册明细等书面资料。
四、调查组应书面向理事会报告违约事实的调查结果,依据本公约提出处理意见;
五、理事会根据调查组的违约事实的调查报告,对照本公约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六、向违约会员单位发送处理决定书。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的,根据事实,由本商会理事会研究决议给予通报批评、网站曝光、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等。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违背本公约第九条之规定,故意制造伪劣产品的,由本商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给予网站曝光,并处罚违约责任金2—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权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违背本公约第十条之规定,在各类经济活动中,盗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认证标志、优质产品标志的,或作虚假广告损害了本商会或会员单位名誉的,或以损害本行业或会员单位经济利益为代价低于商会统一制订的价格销售产品的,由商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给予网站曝光并处罚违约责任金5—10万元。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违背本公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聘用其他会员单位的管理或技术人才的,由商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违约责任金(每人次)5万元。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违背本公约受到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本商会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有权对理事会处理事件的公正性进行监督,并可以直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凡是从事变压器产业的从业者,接受本公约自律规则的,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南通市变压器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于2010年6月23日南通市变压器业商会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即日颁发施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